第六章.灭火救援第六十八条,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 科学施救的原则,最大限度抢救遇险人员 充分保障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第六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和现场需要,启动相应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合理调派灭火救援力量、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社会救援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七十条,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或者应急救援报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消防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现场,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火灾事故或者应急救援现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搜索现场.排除险情等措施。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联动机制.实行消防报警和急救中心应急合作,第七十二条,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过程中,需要立即清除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七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火灾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非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社会救援组织所发生的物资损耗给予补偿.对相关人员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