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 违反规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第五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 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