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海洋观测.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 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海啸波等进行的观察测量活动、以及对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和评价的活动。二。海洋预报,是指对潮汐 盐度,海温,海浪 海流、海冰。海啸 风暴潮、海平面变化.海岸侵蚀。咸潮入侵等海洋状况和海洋现象开展的预测和信息发布的活动。三.海洋观测站、点,是指为获取海洋观测资料.在海洋 海岛和海岸设立的海洋观测场所.四。海洋观测设施、是指海洋观测站,点 所使用的观测站房,雷达站房。观测平台,观测井、观测船。浮标 潜标、海床基 观测标志、仪器设备、通信线路等及附属设施、五、海洋观测环境。是指为保证海洋观测活动正常进行.以海洋观测站 点,为中心,以获取连续、准确和具有代表性的海洋观测数据为目标所必需的最小立体空间。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海洋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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