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和优化停车环境 提升城市宜居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大型客货运输,危险品运输、工程运输等车辆停放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 包括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道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道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 便利高效的原则,推动建立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 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停车场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保障市区规划区停车场资金投入,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利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区规划区以外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和同心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统筹协调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时负责市区道路外临时停车场.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和日常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项目建设的规划审批、用地保障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区域停车场所管理等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施划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处理.发改.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 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建设需求.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制定鼓励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第八条,倡导绿色出行,合理用车.鼓励步行.骑行、乘坐公共交通,缓解机动车停放压力。倡导本地车辆在节假日,双休日不占或者少占用餐饮集聚街区停车位,便利外来消费者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