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再生水利用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地表水 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第三十九条 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二、热电 冶金。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其他情形。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再生水的监督指导.第四十条,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 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第四十一条,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再生水用水设施.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再生水供水设施,第四十二条.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有明显标识 禁止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第四十三条.再生水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措施 加强再生水利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使用再生水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