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再生水利用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 海水淡化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第三十九条,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 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二。热电、冶金 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冷却用水 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生态用水 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其他情形,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再生水的监督指导、第四十条,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第四十一条 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再生水用水设施、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再生水供水设施,第四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禁止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第四十三条,再生水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措施.加强再生水利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使用再生水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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