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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 一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 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第七十二条,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可以优化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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