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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第一款规定 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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