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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 质量的特殊要求 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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