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 由县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由县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 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五.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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