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 由县,市。区 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四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五、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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