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资源节约使用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 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确定不同时期全社会节水目标.建立 完善节水制度和激励机制.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节约用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节水灌溉,节水设施技术改造、节水技术研究推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投资节水工程建设.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技术,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利用各种媒介为全社会节水提供服务,宣传节约用水政策和常识.第四十二条、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四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工作。在考虑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配套农艺、生物等节水技术。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 使用抗旱节水作物品种,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节水奖励政策 对定额内用水的根据节水量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及节水灌溉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并及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部门节水灌溉发展情况。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传节水灌溉的补助政策,公示节水机械设备补贴范围。引导农业生产者自主参与节水灌溉工程项目申报 建设,管理,保障农业生产者在节水灌溉发展中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鼓励和提倡企业使用再生水。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应当逐步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第四十九条、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优先使用再生水 提高用水效率、耗水量大的,应当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洗浴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水进行实时监控,第五十一条,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安装 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设备、根据用水定额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不同性质的混合用水.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经营洗浴 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严禁擅自拆改计量设施,第五十二条、鼓励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加强节水管理、对已使用非节水型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和其他水源地的水作为景观用水。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园林绿化应当优先种植耐旱型花草树木、推广节水灌溉方式、第五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更换为节水型设施.设备和器具,第五十五条,取用水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备。按计量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 禁止实行包费制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备,农业灌溉应当实行计量用水,暂时不具备安装计量设备条件的,应当采用替代计量方法进行计量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设备,禁止无计量设备取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备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