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 地面塌陷等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及周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建立健全应对强降雨和突发地质灾害的反应机制.第四十八条,设区的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在学校周边划定保障紧急疏散 禁止摊点经营.禁止车辆停放等安全区域。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文化旅游 市场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周边安装,整合视频监控装置,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 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巡逻联防机制,对伤害 敲诈。勒索学生和教职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装置等交通安全设施,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采取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错时上下学,划设接送等候区及公共停车区等措施。减少学校上下学时段交通拥堵.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法合理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站点。为学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和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前的交通指挥疏导 防止交通拥堵.幼儿园、中小学校位于住宅小区内且易发生交通拥堵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第五十二条。鼓励幼儿园.中小学校与社区.学生监护人合作 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秩序.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职工安全 第五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定.在学校周边建设,设置、放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以及其他危险设施 设备.物品,第五十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开展联合检查 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的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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