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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乡协调发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消费帮扶,推进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创建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革命老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子库建设。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现代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村庄规划的管理,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和建造水平,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护 因地制宜提高乡村供水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小镇,推进革命老区县城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发展成为中小城市 实施革命老区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推动革命老区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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