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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培育精神文明建设特色品牌。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典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第三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定期组织考核。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机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制定重点治理工作方案。报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期限及工作目标等 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市,县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市,县 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定期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第四十一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公园,广场、楼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 应当按照规定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文明引导标识 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规范文明行为,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 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沿街单位结合实际.利用固定载体制作展示户外文明行为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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