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 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准备书面材料.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报名后未能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将发言材料印发会议.第五十八条。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 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 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应当积极发言 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确定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代表的发言整理成简报 印发会议。根据代表本人要求.经大会秘书长同意。大会秘书处可以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第六十条,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遇到表决器无法使用的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六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