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 苗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 社会文明,生态宜居 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 社会稳定。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