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 苗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