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 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擅自设置 移动、拆除 涂改.损毁资源标志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尚不严重的 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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