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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 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 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 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 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摆龙湖 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 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九 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 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十二、擅自从事引种。驯化 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四。露天焚烧秸秆,十五.破坏,盗采.买卖钟乳石.十六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停车场 占道经营。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十。乱扔果皮 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 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 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 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 五.采摘野生荷花,荷叶 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 游泳,放牧 七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 第二十九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 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 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开展应急演练 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 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 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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