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 气候、人文.历史 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 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 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