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 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 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 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 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财政 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 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