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 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 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 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 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 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机关,社会团体、学校 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 法规 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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