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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 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县 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 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 餐饮服务、露天焚烧 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财政 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 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机关 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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