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市本级、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融合岭南文化,龙母文化,六堡茶文化 西江风情等元素,秉承传统山水城市格局,赓续城市历史文脉.塑造依山傍水的风貌特色。展现老城市新活力、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保障城市绿化工作所需经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 资,认养 植树纪念等形式 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植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 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 举报的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