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市本级,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融合岭南文化,龙母文化 六堡茶文化 西江风情等元素,秉承传统山水城市格局.赓续城市历史文脉 塑造依山傍水的风貌特色.展现老城市新活力,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保障城市绿化工作所需经费,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植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 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