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 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之内划分.覆盖所辖空间 组织 人群、集成治理事项.资源。力量等要素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 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在网格内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保障 应急管理 疫情防控,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组团式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第五条,市、县,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明确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日常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引导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 海洋与渔业.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第七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建统领,推进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多方联动的体系建设、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 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