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第三十一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一,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二、村.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四 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五,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促进村。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 社区,等创建活动。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 居.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 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 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