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供水管理,满足城乡生活 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城乡供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规划,建设。经营,管理 服务和用水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水、确保安全的原则、坚持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监管。同服务。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 智慧化服务和法治化保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供水协调机制,统筹安排资金 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城乡供水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供水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水利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城乡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有效处置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城乡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城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八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供水设施的意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乡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对举报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