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 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 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 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 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 产业联盟 基金会 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