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 县级市.区、镇 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 负责做好组织,协调 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总河长,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二,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三。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 建立一河一档.五.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第四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鼓励设立民间河长.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 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 宣传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 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 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保护 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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