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 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 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第三十七条,市。县级市。区,镇 街道 设立总河长 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区。镇 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 协调。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总河长 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并设立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姓名 职责范围.任务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 区.镇,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分办 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总河长 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二,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三、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 建立一河一档。五 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六 国家 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 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落实本级总河长 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第四十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第四十一条.鼓励设立民间河长.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宣传和监督、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 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保护,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左右岸 干支流的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 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 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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