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市 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 四级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领导 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 协调.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并设立河长公示牌 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 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总河长,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二,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三,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五,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六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 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 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第四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第四十一条.鼓励设立民间河长,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 宣传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财政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 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 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保护、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 左右岸、干支流的建设.保护 管理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