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 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 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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