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 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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