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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 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 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 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 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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