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 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 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义务。遵守信用承诺。第八条、社会各方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第九条.公民应当树立信用意识,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