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 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 调解、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 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四条 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 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 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 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