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 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仲裁 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 公平公正、二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 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