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二条。高新区应当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 在发展模式,管理体制 产业政策,科技创新.行政效能等方面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积极争取国家级改革创新试点任务,鼓励在各园区复制推广先行先试政策成果.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推行各类改革探索提供条件、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规划研究.编制高新区 一区多园。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布局,差异化培育。集聚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立足基础条件,整合区域资源,探索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各园区产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色产业园的统筹布局、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支持各园区立足主导产业定位,建设集聚效应明显,空间承载力强。运营管理专业、服务配套完善的特色园区。推动各园区高端化.差异化发展,第二十五条.支持高新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 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服务、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应当统筹产业招商工作,重点开展产业集聚招商、产业链式招商、统筹重大项目招商,探索专业人员精准招商.资本招商等新模式,市政府招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制定产业招商工作指引、统筹招商信息。招商政策,宣传推介.项目接洽等.指导各区政府及各园区开展招商活动。探索建立各园区之间的联合招商,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应当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将国家实验室 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平台优先布局在高新区,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市,区政府在高新区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载体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财政支持.第二十八条,鼓励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等积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现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产品化,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资助、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打造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的核心平台.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依法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重大创新成果在高新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设立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载体。为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专业服务、鼓励,支持开展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遴选优秀项目 引进优秀企业,第三十三条,市、区政府联合设立 专精特新,专项发展基金.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高新区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梯次培育机制.第三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重点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领域的财政投入,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 事后奖励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探索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项目引进和企业创新活动。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坏账的 经相关部门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履职尽责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第三十五条,市,区政府应当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原则。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对国有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单独考核指标.重点对基金整体运营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鼓励 支持国内外市场主体创办风险投资机构并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投资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第三十六条。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发挥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作用 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推动,科技,产业 金融。良性循环,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等机制 支持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服务、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力度,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第三十七条、发挥各类产业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主导产业及细分行业的行业协会开展多元化企业对接活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第三十八条.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深化区域。国际科技创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