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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 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者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三、在项目申请,实施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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