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 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 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 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 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四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 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