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 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 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 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二条 对交付表决的议案 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第四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 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 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