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 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