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仍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一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二 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的,第三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 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治理、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二、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 第三十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一 探矿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二,探矿权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的,三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按期缴纳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禁止销售其矿产品,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决定、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行政处分 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