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 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 设备和产品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