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第四十五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第四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产品名称、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四十七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者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 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九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 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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