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社会免费公开行业标准文本、第三十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行业标准解释工作、由广电标准委和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第三十一条。广电标准委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和推广工作 组织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第三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通过开展标准符合性验证等方式 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标准实施情况。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第三十四条。鼓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系统建设,检验检测。政府采购 招投标等活动中 积极应用标准。第三十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技术发展.行业需要和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广电标准委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每个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十六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第三十七条。行业标准发布后 个别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行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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