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 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五.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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