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财政部。中国科协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科协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结合地方绩效自评工作,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科协.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八条、省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科协 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科技馆免费开放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十九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 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规范性,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中国科协,第二十二条 科技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