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提高履职效果.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进行认定,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 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四.因上市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 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