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 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本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 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同时废止、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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