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 等字样、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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