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第二十六条.营业期间 应每日昼,夜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客流密度较大时.应当加大巡查频次.确保消防安全。防火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通道等情况 留存备查,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经营行为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米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应当每季度对民宿厨房排油烟管道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第二十八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建筑内严禁吸烟、客房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加热。取暖、其他场所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第二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 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城市建成区。临近山区.林场,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的民宿禁止燃放孔明灯,第三十条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 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第三十一条,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 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第三十二条,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 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瓦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瓦的灯具时、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第三十三条、严禁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在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民宿室内充电,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气瓶的总重量不得超过100kg 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第三十五条、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第三十七条,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 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第三十八条、鼓励、引导民宿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