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调查与登记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受科技部委托、负责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第二十三条.科技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制定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方案。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完成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后,应当将取得的调查数据。信息及时汇总并报送科技部,第二十四条,科技部在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等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研究。逐步建立我国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清单目录,并适时修订完善.第二十五条,科技部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工作,制定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建立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六条、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发现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及时通过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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