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调查与登记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受科技部委托。负责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制定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方案.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完成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后 应当将取得的调查数据。信息及时汇总并报送科技部,第二十四条,科技部在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等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研究 逐步建立我国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清单目录.并适时修订完善,第二十五条.科技部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工作。制定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建立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六条。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发现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 应当及时通过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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