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农业农村部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分区域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情况。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同时将直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 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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