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制定和修改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 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公路水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 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是否存储处理国家核心数据.以及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三 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第八条,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更新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筛选识别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待认定对象,并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