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 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 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合法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与财政,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 中医药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被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 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飞行检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高飞行检查质量和效率.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飞行检查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