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第三十五条,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 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第三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融合线上线下 积极提供高品质 便民化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第三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 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第四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第四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三、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