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第三十五条、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 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第三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融合线上线下,积极提供高品质.便民化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第三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第四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 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第四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 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三。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