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 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第三十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 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 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一 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 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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