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四条.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 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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