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 须知或者管理制度,第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载货物安全适运的典型工况.第七条,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书的要求。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报告程序。第十条、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如果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其托运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明确货物的分组、分类、危险性,污染危害性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第十一条、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卸货完毕后,货物残余物及其洗舱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禁止排放入水,并按照规定在垃圾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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